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