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九章 监督和管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使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和检疫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