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备案:

(一)具备中等以上兽医、畜牧(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学历的;

(二)具备中级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

(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行乡村兽医备案管理前已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书的;

(四)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