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第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规划,加强引进动物的隔离场所的建设,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