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