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开发建设住宅区、城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车站、码头、飞机场、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