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本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