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车辆清洗维修、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