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抛撒、焚烧冥纸、冥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