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抛撒、焚烧冥纸、冥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