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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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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杂物、枯叶。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栽培、修剪树木、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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