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禁止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