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已修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