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电梯费未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的;(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情况的;(三)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