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第四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危及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等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并答复举报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