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保证电梯规格、数量配置、应急救援通道与建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

车站、机场等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单位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移交完整的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和电梯使用标志。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