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才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引进、合作交流、评价激励、服务保障等工作。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劳动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