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