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二)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