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营商环境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点改革探索、试点市创新应用、全省复制推广。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试点事项,着眼产业发展和企业服务,创新支持政策,优化服务保障,加强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