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屡禁不止、明知故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严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投诉方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