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