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并公布证明事项清单。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或者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但已经录入政务信息系统共享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证明,并按照规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在市场监管、税务、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使用由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成的含有市场主体自身监管信息的信用报告,代替需要办理的证明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