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要素环境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或者配合查处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以及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平台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健全透明、可预期的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强平台经济等新业态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依法查处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