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中心城区水系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水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填埋、占用、覆盖水系;(二)擅自埋设线缆或者建设跨渠、穿渠、穿堤设施;(三)采石、挖砂、取土;(四)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其他废弃物;(五)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有毒有害废液;(六)在水体从事水产养殖;(七)洗刷车辆、洗涤物品;(八)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