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出生缺陷技术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筛查、干预和救治相关工作制度;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引导待孕夫妇参加免费孕前检查;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治疗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