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申请保障性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在楼层安排等方面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给予照顾;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改造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的危房,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托底保障等措施改善其居住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