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有效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让与人以债权转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为由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债权转让通知被依法撤销的除外。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债权不存在的除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