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效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应当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相对人为共同被告,由债务人或者相对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同一行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23年12月5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