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代表可以就自治区各方面的工作单独或者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关系自治区稳定、发展、生态、强边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做到明确具体,有情况、有分析,有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