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和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所提事项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或者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