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边境管理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军警民联防机制,维护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边防治安秩序。各级边海防委员会应当建立成员单位定期联席会议、重大情况通报和对外联系、合作等制度。移民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建立情况通报等制度,并加强与驻地解放军边防部队的沟通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边防治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