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动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加快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产业发展和有利于开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加大对边境地区、沿海地区财政支持的力度和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