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边境地区、沿海地区从事边防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边境地区、沿海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