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茶油的公用品牌认定、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公用品牌的宣传推介、保护和利用机制,支持公用品牌建设。

油茶产业发展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培育茶油区域公用品牌建设。

鼓励茶油生产经营者培育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