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修复重要湿地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湿地修复方案进行修复。

重要湿地修复完成后,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应当向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修复情况。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修复湿地后期管理和动态监测,并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修复效果后期评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