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湿地修复第三十七条有效修复重要湿地应当编制湿地修复方案。湿地修复方案应当包括重要湿地的基本情况、主要生态问题、修复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修复目标、修复内容及措施、保障措施等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