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和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滨海湿地的管理和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滨海湿地,逐步恢复自然湿地、滩涂。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应当同步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减轻对滨海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遗鸥重要越冬地的滨海湿地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加强湿地修复,确保遗鸥安全越冬。
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花米草的科学治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治管理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互花米草防治方案,及时控制或者消除生态环境危害,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