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

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发现湿地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有关部门。

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