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消除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危害。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发现湿地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报告有关部门。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