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全民阅读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