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举办的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未按照规定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建立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的。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