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本市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