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