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界桩或者永久基本农田标志牌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赔偿重新竖桩立牌所需费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十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