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临时用地上只能修建临时建筑物,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不得用于经营性项目。

因城市建设需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前收回临时用地,但应当按临时结构建筑物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对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不作补偿,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清理场地或者委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清理场地,费用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