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地公告,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用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