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地公告,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用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