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章 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十六条已修改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征地补偿预存款及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未足额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不得申办征地报批手续,也不得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主管部门或者用地单位按照批准的预算计划足额预先存入,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相应土地的征地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