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并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除依法追究非法采矿人相关法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