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