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矿山生态修复情况的日常监管。

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书面告知、约谈等方式,对矿山生态修复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预警提醒,督促其及时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