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分阶段目标完成情况。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适时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连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情况的报告,增强监督实效,推动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建设高质量发展。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